湿冷的回忆(35)(第2 / 2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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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日
她提醒我,因为妈本人的医疗照护意愿,所以目前妈的花费只是代垫支,法律上我要与妹共同均等负担的,基於同等地位她尊我为手足询问我的意愿,盼我自重为子,切勿拖延而不回应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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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我妹讯息,让我十分从容.
妈好了是最重要的..反正烫手山芋,现在不在我手上.
至於妈的意愿在家请外劳..疫情期间,那时国门封锁很困难.所以这不是妈的愿望问题,而是妈只能待护家!
至於所谓的财产,依我查询到的财税资料,我妈名下两笔,乡下几十个人持份的三合院与我老家那3坪地不好卖;依利息收入推算我妈的现金几百万是不可能的..但有个几十万应该是合理数字,再来就是几张J蛋水饺GU..
如果能让我妈安养,就算再有再多钱,我都不会去抢继承的..
况且合计起来如果也就这些数字而已,那麽这数字是买不到她心目中的孝子的..我不只这价格好吗?..
再来所谓代垫支的医疗费用,我妹的请款对象依法是行为人,也就是我妈!
在判例与实务上,除非被抚养人生存能力,不然子nV各自间对父母的付出,只能被视为是子nV各自的孝心,其他子nV并没有义务分担.
所以我妈有固定收入,名下有财产,因此具有生活能力.所以我妈不能向法院主张我弃养.
同样的,我妈所有医疗费用,也并须由她自己负责!
因此我妹如果要请求她所付出的补偿,那也能是向我妈请求..我在法律上没有欠我妹什麽.
至於我妈的医疗照护意愿,那更要由她自己买单!就像我要她自己去买自己乐趣的卡拉OK一样.
所以她不能只有许愿要住最贵最好的,却让我买单..
就像我不能许愿自己爸爸是台湾首富一样!
至於我妹说的现在她知道我是过来人的辛苦了..这对我而言,只是更让我痛心,早知如此,何必当初?
现在我好不容易才逃出生天,要我跳回去..没门!
日子好好过,在疫情反覆的间隙,好不容易才筹画了难得的过夜旅行,欢度了夫人生日!
直到某日,我家邮箱里出现了两张猩红sE的诉讼文书送达通知单.
给其它一心期待子nV奉养的长辈们..
不要把"弃养"当成向子nV要求超过子nV经济能力的孝养来说嘴..
这是明朝的"尚方宝剑",斩不了清朝的官..<九品芝麻官>..
实务上,台湾各地"最低生活费"皆有明码标价,收入低於这水平的,才会被认为能力生活.
只要名下还有财产,或是固定收入超过最低生活费,即有能力生活..如果还更有能力提出告诉,那就非"自救能力"之人..
综观网上"弃养"案例,十之不成立!就算成立,也是依最低生活费起算..
花那麽大功夫,却得到连蚊子腿都不如的奉养..
老来的生活,只能是自己安排好吗?!